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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一判决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2018-01-16 09:58  来源:新华网  作者:金永南  阅读: 次  打印

一般而言,向债务人索要借款,应当提供借条作为凭据。但是如果借款时仅有转账凭证,而未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能否索要借款?112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判决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依法支持了原告季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6830日,原告季某通过其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郑某的银行账户汇款30万元。原告季某主张该笔款项系20168月被告郑某以家里有急事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所借,原告即通过银行汇款30万元至被告郑某的银行账户,因双方关系较好,原告当时未要求被告郑某出具借条。庭审中,原告季某表示只能提供转账凭证,不能提供被告郑某向其借款的其他证据。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却发现无法找到被告,后在报纸上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被告郑某未到庭应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季某为证明与被告郑某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郑某30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已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如对借款事实有异议,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季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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